2011年4月17日8时,于某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载于某周沿即墨市龙泉镇汽车配件工业园路行驶至蓝王线交叉路口时与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其母亲和妹妹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于某华、于某周、李某及其母亲四人死亡、李某妹妹重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于某华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于某周、李某母亲及其妹妹不负事故责任的认定。后于某周之妻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华的父母、妻女,李某的父亲赔偿其75万余元的损失。
【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于某华的亲属委托即墨律师于彩波作为代理人后,得知委托人家境困难,于某华没有给他们留下什么遗产,无力赔偿于某周之妻女的巨额损失,为委托人做了在继承于某华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代理意见。
【案件审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过审判,最终采纳了代理人于彩波的代理意见,对于于某周之妻女的巨额损失由于某华的亲属在继承于某华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案件小结】:
于某华交通事故惨案发生后,不仅给其亲属留下了无尽的伤痛,还给其亲属留下了大额债务,本案经过代理人即墨律师于彩波认真细致的工作,委托人最终在继承于某华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